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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度为90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84.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无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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