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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0时57分,郭某某醉酒驾驶晋L*****号白色***轿车行驶至洪某某城内**路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8月30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郭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23.61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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