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4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洛宁县**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