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包庇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由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30分许,甄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其车号为甘M3****的白色长安牌轿车肇事,撞伤景某甲。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110”派警后,交警大队民警前往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处理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事故受伤人员景某甲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现场调查,肇事车辆系一辆车号为甘M3****的白色长安牌轿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景某乙,实际所有人为甄某某。在事发现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称肇事车辆系其本人驾驶,且配合民警指认事故现场。现场处理完毕后,处警民警在返回途中接到伤者景某甲儿子景某丙举报:实际肇事司机为甄某某,不是郭某某。处警民警遂再次返回肇事现场询问郭某某,郭某某仍声称是其本人驾车肇事,后在将郭某某带回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途中,经民警再三询问郭某某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后,郭某某承认甄某某酒后驾车肇事后电话联系其顶替甄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5mg/ml,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