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住镇原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自然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1时40分,被害人杜某某在庆阳市某某医院一楼中国邮政储蓄ATM机上取款后,因接打电话忘记将取银行卡从ATM机上取走即离开。11时41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冒用杜某某身份在该ATM机上分两次将7000元取出,并将杜某某银行卡放置在该ATM机操作台上后逃离现场。杜某某收到取款短信后返回现场即报警。
案发后,被不起诉郭某某赔偿杜建华7000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址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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