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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睢宁县**镇**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其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取得C3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驾驶摩托车,支付对价后,通过他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伪造了C3D证后使用。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持伪造的C3D证驾驶苏CB****号三轮摩托车沿251省道行驶实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刑事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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