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公诉刑不诉〔2018〕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被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未征得家庭其他亲戚成员的同意下,通过硚口区房管*所工作人员采取伪造使用其兄弟郭某甲、郭某乙的身份证以及伪造使用“武汉市硚口区**街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印章、证明私自将其已故母亲潘某某位于硚口区崇仁路**号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进行转卖,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归其所有。
本院讯问郭某某时,其本人自愿认罪,遂起诉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在硚口区法院调查阶段和法院庭审阶段,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翻供,不承认犯罪事实。同时,法院认为房管所的吴某某等数名工作人员当庭的证言反映出该房管所存在诸多违反市房管局相关行政规定的现象,进而推翻证人吴某某指认郭某某行为的证言。现有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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