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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2********,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瑞金市**村书记,户籍所在地瑞金市***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镇往*村方向行驶。10时50分许,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镇**村***路段时,遇邓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前方同方向行驶,郭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无牌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后邓某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日下午16时许,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216764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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