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持B2证驾驶豫N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某某郭店**乡**村时,追尾撞上同向崔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损坏,崔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急救车一同到医院抢救被害人,崔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30日死亡,当日郭某某到夏某某交警队配合调查。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26日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杜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达成和解、谅解协议。2020年11月3日郭某某到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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