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9日因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处责令限期整改。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一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以1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伪造的本人居民身份证。2020年5月7日,郭某某使用该伪造居民身份证向路桥区**街道**小区应聘保安。2020年6月,郭某某又使用该伪造居民身份证向路桥区**街道**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4200元,后被发现未得到理赔金额。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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