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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繁峙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5月23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16时许,在昌平区**小区其暂住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高某某(具体身份不详)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车牌一副,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伪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号楼其暂住地内,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及快递运输的方式,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车牌一副。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伪造。

2019年3月31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支付账单详情、郭某某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120元向他人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车牌一副

2.《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购买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系伪造;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抓获到案;

4. 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车牌一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扣押的摩托车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发还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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