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意下,拍摄了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并传给谷某某(另案处理),后谷某某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3份公司营业执照,谷某某通过郭某某给了张某某5000元。后谷某某将3份营业执照转卖他人。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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