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从事销售平行进口车业务中,为了满足客户尽快提车的要求,从而能够更多地销售车辆,明知机动车临时牌照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的情况下,而非法向个人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临时牌照,用于销售平行进口车时使用,现查实共买卖机动车临时牌照38副。2019年7月19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动机是为了使购车人能够尽快提车从而更多地销售平行进口车,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较小,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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