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2002********,穿青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穿青人,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8月5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7********,穿青人,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穿青人,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上郭某某和马某某在汪某某家喝酒后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发生殴打。郭某某和马某某相互殴打后,张某甲帮忙殴打郭某某,后被汪某某拉开。拉开之后,郭某某离开汪某某家,便邀约张某甲在迈阿密酒吧门口斗殴。郭某某一方邀约得谭某某、胡某某,谭某某又邀约得符某某参与;张某甲一方邀约得罗某某、张某乙。双方邀约好后,张某甲一方持有刀,郭某某一方未带打架器械,两方于2020年6月29日3时许在迈阿密酒吧门口会面,双方在迈阿密酒吧门口准备斗殴的时候,执行巡逻的警察赶到,将正在准备斗殴的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抓获,张某甲、张某乙见警察来后就逃跑,后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以上事实张愧富、张某乙、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汪某某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张某甲一方持械参与斗殴,谭某某、郭某某一方未持械参与斗殴;双方正在准备斗殴的过程中,执行巡逻的警察赶到,并未造成严重的结果,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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