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0808****,甘肃省天水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2020年5月1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郭某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道**观时,被城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郭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9.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79mg/100ml,无其他加重情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