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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15日间,郭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龙海市**镇**村**号旁的空地、郭某甲家中车库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桌椅供他人以扑克牌进行“打豹”“三公”赌博。其间,被不起诉人郭某乙受郭某甲雇请在赌场周边望风,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郭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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