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北京市****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1月24日10时许,因债务纠纷,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泰安市****宾馆,对被害人王某某非法拘禁约四十一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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