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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郝某乙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为筹钱给其父亲看病,便萌生了盗窃原油的想法。2020年2月24日22时许,郝某甲驾驶号牌为甘M*****的“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载着其弟郝某乙,前往位于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老庄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樊家川作业区岭一转井区(原**井区)**井场盗窃原油。到达该井场后,郝某乙坐在车上望风放哨,郝某甲进入井场在环**阀组上盗装原油十余袋,后二人将盗窃的十余袋原油运回家中存放。2月25日22时许,郝某甲又电话联系郝某乙共同前去盗窃原油,但郝某乙未答应,郝某甲便独自驾驶甘M*****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前往该井场,再次盗窃原油十余袋运回家中存放。2月26日17时许,郝某甲欲将上述所盗原油从家中运到木钵镇寻找收油点出售,便联系郝某乙驾驶着号牌为宁A*****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前面开道放哨,自己驾驶装载着原油的甘M*****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跟在后面,行驶至木钵镇刘家塬路口时,被木钵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郝某乙随后投案自首。2月28日,木钵派出所将查获的22袋原油交至长庆采油二厂岭北采油作业区,经称重、化验,卸油方量1.48方,含水4%,折合纯油1.17吨,按该期间内原油接轨价格核算,价值3346.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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