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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附**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交诉(2019)8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2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分别以人民币368 元和2 90 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绿鬣蜥2只。同年4 月,以人民币2750 元和2200 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球蟒3 条,并支付定金1000元订购“ 象牙”缅甸蟒1 条,“象牙”缅甸蟒因刘某某未到货交易未完成。2019 年4 月,郝某某以335 元的价格向闫某某出售绿鬣蜥2 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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