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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康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康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18日,河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康某某人民政府达成在芦家营乡和处长地乡开发风电协议。2009年9月30日和2013年10月31日,**公司在处长地乡和芦家营乡的风电工程项目被河北省发改委核准。在此过程中,郝某某被任命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2014年5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公司于2014年12月与康某某国土资源局签订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风电项目的风机基座和升压站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5月18日,康某某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同意**公司按照“边审批、边施工、边建设”的原则进行项目建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风电开发协议、康某某人民政府2016年5月18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郝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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