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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诈骗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1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

阳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6年之间,靳某某伙同庄某某(在逃)、郝某某将阳原县西城镇城内村的15块宅基地卖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三人非法获利13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靳某某、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靳某某、郝某某二人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了宅基地通知书和收据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罪。郝某某没有参与伪造了宅基地通知书和收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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