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QQ相识,随后交往。2018年3月份左右两人确立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自2018年5月份开始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以怀孕和流产的名义向被害人张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256000元。
2、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后确定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性关系后,在其居住的历城区**小区其又以自己怀孕需要购房买车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财,诈骗李某某现金49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郝某某实施了诈骗张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