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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82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袁某某至本市**街道**村**号旁的小房子前,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晾晒一条黑色菊花图案半身长裙。

2、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袁某某至本市**街道**村**号旁的小房子前,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条黑色连衣裙。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袁某某至本市**街道**村**号门前,窃走被害人林某某晾晒的两双白色女式拖鞋。

4、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袁某某至本市**街道**村**号门前,窃走被害人陈某甲晾晒的一件红色男式T恤和一条女式牛仔裤。

5、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袁某某至本市**街道**村**幢**号门前,窃走被害人叶某某晾晒的一条绿色套装连衣裙。

2020年6月30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本市**街道**村**工地抓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叶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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