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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乡**村**组**号。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位于西峡县**镇**村**组老房子后面的一颗楸树盗走,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经价格认定:该楸树价值为1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退还被害人郭某某现金6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八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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