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川检刑不诉〔2023〕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273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洛川县****行政村2023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28日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迎宾大道营业大厅办理业务,看见被害人郑某某也来办理业务,郑某某因年纪大,不会操作自动取款机,找银行工作人员帮忙取钱,工作人员让其稍等一会。郝某某见有机可乘,便主动提出帮助郑某某取钱,在操作的过程中,以自动取款机将银行卡吞了为由,趁其不备将郑某某持有的银行卡装进自己的裤兜,后借机离开。当日12时45分,郝某某持盗来的银行卡在洛川县府前街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自动取款机上,分两笔取走2100元,被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不起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起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郝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