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4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8时许,在安丘市**镇**村,因杀树问题,郝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郝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地上,致使李某某左胳膊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上肢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郑某某、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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