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胡同**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医院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伙同高某某、朱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医院工地宿舍旁的超市外面,与路过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伙同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致其头部外伤,经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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