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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号楼**单元。2013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邢台市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1日被释放,2014年7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折抵七日,其余三日暂缓执行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5至2016年在魏某某开设的平乡赌场中从事一般性事务工作,为赌场的开设提供其他直接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郝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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