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原平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住山西省原平市**乡**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开始,郭某某(已提起公诉)在太原市小店区庆云街***小区C座816室伙同李某某(未到案)等人,通过“天下汇”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向郭某某提供多个支付宝账户用于在该平台收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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