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宁乡市**街道**村**组**号。2000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月22日减刑释放。 2019年0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4月3日,我院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4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3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1月17日晚,宁乡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值班民警隆某某接王某甲报警,称元月6日晚殴打自己的嫌疑人目前在**街道豪门KTV唱歌,请求处警,接警后民警隆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前往处警,至歌厅包厢传唤殴打王某甲的违法嫌疑人卢某某离开时,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强行阻拦,对民警隆某某进行揪扯、推搡,阻止民警将卢某某离开,导致现场多人围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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