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的甘JM939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南屏镇石晶岩村村道往临洮县玉井镇录丰村行驶,当以62km/h—64km/h的速度超速至石晶岩村村道1km+100m处的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失去控制,与路边行人马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让丁某某帮忙报警、打120急救电话。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亲属62万元,取得被害人马某某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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