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巨某某**镇**村**号,现住巨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黑色斯柯达轿车沿巨某某迎宾街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富强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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