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乡**村**组,现住太原市**区**村**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0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灰色**牌小型面包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的高架桥上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01mg/100m1。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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