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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租住在天津市塘沽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21时许,在蓟州区渔阳镇古街西口附近小饭馆吃饭饮酒。后其驾驶白色东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津R****1)搭载朋友张某某欲返回家中,在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驶至蓟州交警城区大队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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