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开发区**大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2月25日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6****小型普通客车从湛江市赤坎区开往廉江市,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国道**店门口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结果为83.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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