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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7197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单元**(户籍**:太原市小店区**路96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本案交办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7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晋A****5灰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杏花岭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酒后隔夜驾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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