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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晋A****P棕色五菱牌汽车从本市东某某北方五金城出发,后沿金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某某天津农商银行东丽大毕庄支行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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