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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13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DQ****号小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林岳大道文登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未经过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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