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巷**号,出生地、现住址同上。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陕E****S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区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凤城一路十字南5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15.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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