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察右前旗****镇,住察右前旗****镇**街**家园街面房南**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J067**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察右前旗****镇**街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察右前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血送检。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量刑意见,可以对郝某某作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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