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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4********,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枣阳市**街**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界**栋**楼,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鲁真真,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明知其持有的执业医师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其父亲使用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所得,郝某某为自己能够用赵某某身份信息办理所得的执业医师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在贵阳找工作,在湖北省襄阳市利用赵某某的身份证信息伪造赵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后,于2019年4月下旬利用伪造的赵某某身份证件、赵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执业医师证等证件在云岩区北京路**号贵阳**医院应聘,在贵阳**医院从事门诊医生工作至案发。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卫生监督局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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