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二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街**巷**排**号,现住宝坻区宝平街道**小区**号楼**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为将自己在宝坻区**小区登记的房产转到杨某某名下,经预谋,二人拍摄了合影照片,后由郝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该照片和个人信息发给制贩假证人员,伪造了二人的结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结婚证等物证;

2、​ 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首先,郝某某系为买卖商品房而伪造了结婚证,主观恶性较小。其次,该结婚证没有被实际使用,没有向他人展示,没有用于非法用途,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最后,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