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1********,汉族,本科毕业,河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代替考试于2019年9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系亲属关系。2018年7月下旬,郑某某为顺利通过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求助于郝某某,让其替考,郝某某表示同意。同年9月,郝某某持虚假的身份证件,在河南警察学院考点代替郑某某考试未通过,2019年9月22日,在三门峡市实验小学考点,郝某某再次持虚假的身份证件及贴有郝某某照片的准考证进入考场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替考,遂报警。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郝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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