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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皖西大道世纪景园小区东门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行人冯某某,致被害人冯某某受伤住院,并于2019年10月29日出院,回家休养,后于2019年11月23日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拨打120及110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外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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