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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现住衡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29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湘******大型普通客车沿X034线由南往北行驶,途径衡阳县台源镇社区台福路口路段停车上下客时,遇行人张某某在其车行方向由左往右横过公路,因郝某某驾车起步时未观察周围情况,导致其驾驶的客车车头正面右下侧与行人张某某身体右侧发生碰撞,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郝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共计136000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驾车起步时未观察周围情况,导致其驾驶的客车车头正面右下侧与行人张某某身体右侧发生碰撞,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郝某某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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