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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9********,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雅安市地方**局**,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80********,文化程度大专在读,宜宾县**厂负责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宜宾县**厂负责人张某某打算在雅安建造一艘拖船和一艘驳船,2019年2月20日雅安市地方**局**郝某某对张某某提交的船舶新造设计图纸审查申请书予以批复,并于次日下达船舶建造开工通知书。郝某某在作出《审图批复》后得知张某某的船厂正在搬迁,无法开工建造船只。因船舶没有建造,郝某某不能对船舶进行检验,按规定不能办理《船舶检验证书》。郝某某在张某某的请求下,2019年4月9日冒用单位同事的账号给张某某申请了船名和船舶识别号。2019年4月12日郝某某在没有对船舶进行现场检验的情况下,给张某某办理了“工程汽车驳**”和“川工**拖”的《船舶检验证书》。直至案发前,这两艘船舶一直没有建造。案发后,雅安市地方**局已将《船舶检验证书》收回并注销、作废。

2019年8月14日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7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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