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0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3*********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陕西省********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1月30日被渭南市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09月28日10时13分,被不起诉人郝驾驶陕ET****出租车,在倒车过程中与车辆后方行人冯某某碰撞,造成冯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2年10月0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冯无责任。经鉴定:冯因交通事故外伤诱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