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霍某某和郝某甲在景县广川镇大枫林村郝洪君的厂子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牌九,每局抽头获利20元至50元不等,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共抽头获利约四万五千元。在该赌场中,被不起诉人郝某丁负责“守盒”抽钱,跑腿打杂,每日领取100元固定工资,共获利2500元。
本院认为,郝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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