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已起诉)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郭上坡村东侧一大院内,在未获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院非法经营建筑垃圾中转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79828.06元。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在此期间帮董某某收钱、望风。

本院认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