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方便驾驶机动车辆,通过微信联系到办理假证的商贩后,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含自身照片、信息为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4日17时许,郜某某携带假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H****3的红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我市坪曲线米山镇米西村交警执勤岗楼路段,被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执勤交警依法检查时,郜某某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试图蒙混过关,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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